宜卫医字〔2017〕189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直市管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7〕249号)、《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全市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工商公字〔2017〕6号)、《市卫计委、市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宜春市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全市卫生计生行业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贯彻落实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及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情况。(详情见附件)
二、督查方式
各县市区卫计委要抽调精干人员和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我委组织由行风、药学、内科、外科、财务、采购组成的专家组对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的检查。
三、督查时间
2017年11月底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分组
第一组:杨翌嫘、谢卫平、王建平、邓国泉、卢秋良、敖志文、万林峰、黄良平、刘琴
督查单位:市三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浙赣友好医院、新建医院
第二组:刘灵灵、辛坤红、游志红、王晴、刘在强、李文新、游永龙、鄢雨晴
督查单位:市人民医院、市妇保院、市六院
五、其它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高度专项整治及督查工作,认真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切实加强医院行风建设管理,做好督查迎检准备工作。
2.各地各单位在专项整治(督查)期间,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及邮箱,建立问题台账,采取销号形式进行整改。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和市直市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于11月20日前将整改台账电子版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3.督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各督导组形成书面反馈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联系(举报受理)人:刘琴 电话:3222479
电子邮箱: ycwjwyzk@163.com
附件: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及督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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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
附件:
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及督查方式
一、医疗机构在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全市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宜春市医用耗材专项整治行动、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工作部署落实、制度建立及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查看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二、是否建立以药品采购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记录、互通、公开机制,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依法公开参与招标的企事业单位资质信息及信用记录。(查看文件资料及现场核查)
三、是否存在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罚整改到位。具体涉及到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中三项整治内容。(主要根据平时举报线索及医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查看财务账目,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
四、是否严格执行医用耗材招采规定,贯彻落实《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通知的文件精神;是否开展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查看文件资料及现场核查)
五、是否规范医疗机构耗材及配套使用设备采购行为,是否存在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严肃查处及整改到位。(主要根据平时举报线索及医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
六、是否开展医用耗材信息公开制度,将主要医用耗材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医疗机构使行耗材价格公开,并向患者提供有关费用查询服务,提高医疗费用透明度。(查看文件资料及现场核查)
七、是否开展对高值医用耗材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与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并对医用耗材使用量动态监测,开展医用耗材质量评价。(查看文件资料及现场核查)
八、是否广泛开展行风评议及满意度调查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九、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情况。
1.是否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2.是否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的具体办法,制定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
3.是否存在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问题,是否存在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收入等业务收入挂钩问题;
4.是否存在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问题,是否存在对介绍患者来本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回扣的问题;
5.是否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6.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问题,是否存在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问题;
7.是否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是否存在违规采购未备案、未经平台招标采购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问题;
8.是否落实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协议书制度,是否存在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问题;
9.是否及时查处违反“九不准”规定的行为;
10.是否认真落实查处违反“九不准”行风案件定期统计上报制度,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
十、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医疗技术备案情况,重点药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建立重点药品目录,监控目录数量,监控和分析报告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是否规范诊疗行为,重点检查“三合理”:合理用药(合理使用耗材)、合理检查、合理诊疗的情况。(查看文件资料、抽查病例处方,访谈人员及现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