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根据《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采购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量价挂钩”的原则,为用而采、按需而设、全程监控等措施,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养医、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与平稳供应。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赋予的集中议价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方面的工作。
(二)组建采购联合体。组建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为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体下设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接受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议价工作由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组建议价专家库。组建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专家库,专家库由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临床、药学、医院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构成。
三、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活动。鼓励村级卫生机构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
四、目录制定
(一)医疗机构上报采购计划
1.议价目录遴选原则。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结合临床需要,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品、常用低价药品、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的药品,充分考虑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2.议价目录品规数限定。袁州区、樟树市不超过1400个,丰城市不超过1600个,高安市不超过1500个,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奉新县不超过1300个,靖安县、铜鼓县不超过1100个,市人民医院不超过1600个,市妇幼保健院不超过800个,市第三人民医院不超过800个,市中西结合医院不超过600个、宜春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不超过800个、市第七人民医院不超过600个。
3.采购计划上报。联合体各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等级评审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基本药物药配备使用规定等要求,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从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勾选本单位所需药品,并按照不低于2016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拟定计划采购量。各医院上报的计划采购量作为带量采购的参考。
(二)形成议价目录
1.议价目录的范围。议价目录主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其他直接挂网药品以及限价挂网药品。不包括:双信封公开招标已中标的药品、国家谈判的药品、定点生产的药品、市场撮合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以及医药购销领域中有不良记录的品种。
2.议价目录确定。在充分尊重各县(市、区)卫计委和市直公立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卫计委、市直公立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数据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报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经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整理后由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为《宜春市联合体药品议价目录(2017年版)》。《宜春市联合体药品议价目录(2017年版)》的具体内容以公告为准,公告将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和mobile28365-365官方网站发布。
五、议价范围
只对纳入《宜春市联合体药品议价目录(2017年版)》的药品进行议价。参加议价的生产企业和企业产品信息以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为准,不再另行组织生产企业报名。
六、议价规则
1.除外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其他纳入《宜春市联合体药品议价目录(2017年版)》的药品按《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附件“目录分组规则”)划分为三个议价组。
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材料或者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装材料的药品议定成交价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2.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原则上由联合体统一议价,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根据需求与药品供应情况动态议价采购。议定成交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联合体各医院目前实际采购的最低价。常用低价药品议定价格不得高于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按零加价率计算的价格。
3.对于只有1-2家生产企业参与议价的品规,且非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
(1)议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区、市)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中标价和次低中标价的平均值(简称“平均价”)。
(2)议价专家根据其他参考价、与同品种其他品规的价格进行合理比较、结合临床使用情况,给出低于平均价的建议价。
(3)议价产品无中标价参考的,可按下述方法获取该产品的参考价格:
①通过与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材料或者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装材料的中标价的比价,确定参考价。
②同企业无可供参考中标价的,按同品规其他企业平均价格为参考价。
③按以上方法不能计算参考价的,由专家集体议定参考价。
4.对于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参与议价的品规,且非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
(1)议定成交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区、市)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中标价和次低中标价的平均价;
(2)议价专家根据其它参考价、结合临床使用情况,给出低于平均价的建议价。
5.双信封目录中的限价挂网药品:
(1)原则上下一竞价组的价格不高于上一竞价组的价格;
(2)议价专家根据其它参考价,比较双信封同品规的中标价,并结合临床使用情况,给出低于最高限价的建议价;
(3)议定成交价不得超过江西省医药采购平台公布的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省里其他联合体的实际采购价;
6.其他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
其他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议价,需参考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江西省上轮中标价、医院实际采购价、其它省正在执行的价格以及采购供应等信息。议定成交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规我省上轮中标价,不得高于 2015年度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的企业自主报价。
7.议价结果应兼顾价格平稳和动态调整原则,成交价格明显高于省外或省内其他联合体采购价格时,企业应及时通报宜春市采购联合体调整价格,确保成交价格处于合理水平;未及时通报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暂停该品种在宜春市联合体内的供应资格。
8.遇突发供应紧缺等特殊情况,应与供应企业重新协商价格,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9.入围采购目录的药品因故被取消资格,而临床又需要替补时,可由联合体或医疗机构对议价目录内同品规其他企业的产品进行议价。
网上议价过程中不收取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任何费用。
七、议价流程
(一)议价工作程序
联合体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和mobile28365-365官方网站发布集中议价公告,明确联合体成员、议价目录、议价原则、入围规则、参与议价的生产企业、议价方式、议价时间等,由专家与生产企业网上议价,确定成交价格,并按规定公示和公布议价结果。
(二)议价专家责任制
1.从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专家库中按需求抽取专家,按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个议价专家组,并成立现场议价专家委员会。议价专家代表联合体直接在网上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价工作实行专家责任制,议价专家按照议价规则,根据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药品质量、价格信息等,结合临床实际,给出议价药品的建议价,决定是否接受企业的报价,并对药品议价结果负责。
2.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网上议价工作的协调与组织实施,议价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现场议价专家委员会研究解决。遇到重大问题请示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解决。
(三)议价方式
议价依托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价专家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就议价目录内药品与生产企业直接进行网上议价,全程封闭式运行。
(四)网上议价步骤
网上议价分为两轮,议价专家和生产企业通过登录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议价。
第一轮议价
1.生产企业网上报价。生产企业在议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议价系统,对进入议价目录的本企业的产品按显示的报价单位进行第一次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不响应的,视为放弃议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在申报材料时的报价。
企业进行第一次报价时,应根据企业产品成本和市场竞争力,诚信合理报价,若企业报价过高,可能失去进一步议价的机会。企业报价原则上为全省最低价。
2.议价专家网上议价。议价专家根据全国各省(市、区)中标价、现行采购价以及其他参考价,根据议价规则,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议价。议价专家接受企业第一轮报价的,点击“接受企业报价待成交”,该企业产品显示为“待成交”状态;议价专家不接受报价并给出建议价的,点击“提交报价”,显示为“医院报价”;专家经过综合评价不给出建议价的,视为直接淘汰,该产品失去纳入《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的机会,以下简称为《宜春市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
第二轮议价
1.生产企业网上议价。生产企业接受议价专家建议价(即“医院报价”)的,该产品显示为“待成交”状态。生产企业不接受议价专家建议价的,生产企业可进行第二轮网上报价。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企业既不接受议价专家建议价,也不进行第二轮报价的,视为放弃。
2.议价专家回应企业第二轮价格。议价专家接受企业第二轮报价的,点击“接受企业报价待成交”,该产品显示为“待成交”状态;不接受的,视为淘汰。
3.议价专家按照本方案“入围规则”,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等因素,从“待成交”状态的企业产品中选取所需产品,点击“接受企业报价议定成交”,显示为“议定成交”,该产品入围《宜春市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否则视为淘汰。
4.纳入《宜春市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的企业产品以公告为准。
八、入围规则
(一)药品淘汰规则
所有未进入“待成交”状态的企业产品,直接淘汰,不纳入《宜春市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
(二)入围规则
1.原则上,每一议价组,专家参考质量及价格等因素,从“待成交”状态的产品中择优选取0-2个拟入围《宜春市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
2.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等“待成交”状态的产品,议价专家参考质量及价格等因素,从待成交产品中择优选取0—8个纳入《宜春市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
九、采购目录确定
1.议价专家组根据议价规则、入围规则等作出全面评估,形成《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并上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认。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和mobile28365-365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为宜春市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共享。
十、议价结果执行
(一)完成药品清库及价格调整
1.联合体各医疗机构应在正式执行本轮集中议价采购的过渡期内完成药品清库工作,并做好用药目录及价格的调整。执行时间以公告为准;
2.所有《宜春市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内的药品,必须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全品种、全数量采购。
(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1.联合体各医疗机构依据《宜春市联合体药品议价采购目录(2017年版)》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签署《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采购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追加采购计划,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不得拒绝。
2.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包含有药品购销“两票制”的承诺。所有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承担配送任务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承诺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否则,取消药品生产企业在宜春的药品销售权,取消药品配送企业在宜春的药品配送权。
3.药品购销合同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药品配送管理
1.联合体各医疗机构可按《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配送企业,也可直接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自行选择配送企业。
2.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配送及时。
3.在议价结果执行的周期之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平稳供应,不得无故停供药品或调高价格。如出现严重影响诊疗用药等情况,医疗机构应报告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医院直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记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并报告省药品招标领导机构,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在宜春市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的销售资格。
十一、监督管理
1.联合体药品集中议价工作在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宜春市纪委驻市卫计委纪检组的监督,在药品目录形成、议价规则制定和网上议价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度约谈、廉政教育、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接受监管。
2.建立联合体议价信息公开制度。将联合体议价方案、议价结果等重要信息及时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和宜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官方网站公布和公示。
3.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其他
双信封公开招标已中标的药品、国家谈判采购的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场撮合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按现行政策进行采购。
十三、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领导小组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