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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7-07-12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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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卫药政字[2017] 22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发改委)、工信委、内贸主管部门、国税局:

《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反馈。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要求。

 

              mobile28365-365    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物价局                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2017711

 

 

 

 

附件:

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为基准,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抵御药品购销领域中不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两票制”界定

“两票制”是指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为生产企业。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不发生购销行为)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适用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

(二)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

(三)为保障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的有效供应,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四、实施时间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017111日起实施。发文之日至20171031日为过渡期。

(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8111日起实施。发文之日至20181031日为过渡期。

(三)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配送关系。

(四)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流通企业应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尽快调整优化配送渠道。

五、有关规定

(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出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帐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实施“两票制”的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要求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并加盖流通企业印章,由公立医疗机构留存备查。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发票的真实性由提供发票的流通企业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落实“两票制”要求。属于按照本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以留档备查。

(二)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1.各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取消入围资格;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2.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条款。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安全、及时配送。

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必须依照配送协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配送,并落实票货同行等要求。

(三)监督管理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日常监管,将执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卫计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纳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市药品招标采购及配送市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参与“两票制”实施。

5.内贸主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购销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7、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四)其他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医疗放射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中药饮片、中药材、原料药暂按原购销渠道供应。

3.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可特殊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适时完善修订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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