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件:5个工作日) 一、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5、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或体检、培训情况备案资料; 7、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单位)名称; 8、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9、主要卫生指标检测结果;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行政服务科)提出申请,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1天) 2、由窗口(行政服务科)负责通知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人员到窗口审批材料并提出意见,联合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意见。(1天) 3.市卫生监督所提出审核意见。(1天) 4.行政服务科科长或窗口首席代表审批签署意见。(1天) 5、窗口(行政服务科)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证。(1天) 三、办理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详见附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795-3216730 六、投诉举报 若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审批人员不按上述流程办理,要求申请人到单位业务科室办理的,请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0795-3216735、13970529018 13576508882、0795-3210130 注: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窗口必须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