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附件2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指标评分表 |
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评分方法 | 得分依据 | 备注 | 得分 |
1.取消加成(2项12分) | 1.1 试点城市所有政府办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 5 | 试点城市所有政府办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得5分;其余情况按比例得分。 | 省、市、县三级医改实施方案;在抽查的试点城市和县(市)现场核实。 | | |
1.2 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35% | 7 |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35%,得7分;超过35%,但较上年下降≥5%,得4分;其余情况,按比例得分。 药占比低于30%,每下降1%,加0.5分,最多加3分。 | 各试点城市汇总提供。通过财务年报相关指标数据核实确认。 | | |
2.药品耗材流通(5项15分) | 2.1 试点城市2016年用量最大的100种药品中有超过50种价格较上年下降 | 5 | 试点城市2016年用量最大的100种药品中有超过50种价格较上年下降,得5分,不足50种的按下降的药品数占比得分。 | 提供市级药品采购目录,核实用量最大的前100种药品价格与上年比较情况。 | | |
2.2 列出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清单并进行监控 | 3 | 列出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清单并进行监控,得3分。 | 各试点城市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清单;查看试点城市监控记录及整改记录。 | | |
2.3 高值医用耗材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 2 | 高值医用耗材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得2分。 | 省、市二级医改实施方案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文件;采购平台、交易记录。 | | |
2.4 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25元 | 5 | 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25元,得5分,每超过1元扣1分,扣完为止;在25元以内,或超过25元,但较上年下降,得3分;超过25元,较上年每上升1元扣1分,扣完为止。 | 各试点城市汇总提供。通过财务年报相关指标数据核实确认。 | | |
2.5 药品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药品种类>10% | 加分项 | 药品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药品种类大于10%,加1分。 | 成交价格与省级中标价格对比表,并核算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药品种类数量;在抽查的试点城市和县(市)现场核实。 | | |
3.价格调整(2项13分) | 3.1 医务性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检查化验收入)占比 | 7 | 医务性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检查化验收入)占比较去年提高5%及以上,得7分;较去年提高0-5%,得4分。 | 各试点城市汇总提供。通过财务年报相关指标数据核实确认。 | | |
3.2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检查化验收入占比 | 6 |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检查化验收入占比较上年下降,得6分,其余情况,按比例得分。 | 各试点城市汇总提供。通过财务年报相关指标数据核实确认。 | | |
4.医保支付(3项8分) | 4.1 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 | 2 | 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得2分;其余情况,按覆盖公立医院比例得分。 | 试点城市政府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的医院数。 | | |
4.2 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出院病例数的30% | 3 | 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出院病例数的30%,得3分;其余情况,按达标公立医院比例得分。 | 试点城市政府办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目录和病例数量、出院病例数。 | | |
4.3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大于等于100个 | 3 |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大于等于100个,得3分,否则,得0分。 | 试点城市政府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总目录和数量。 | | |
5.政府投入(3项10分) | 5.1 制定区域卫生规划 | 2 | 制定城市区域卫生规划,得2分。 | 各试点城市区域卫生规划等文件。 | | |
5.2 所属县全部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 2 | 所属县全部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得2分;其余情况,按比例分别得分。 | 县(市)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出台文件的县(市)数。 | | |
5.3 市级财政投入较上年增加(不含中央财政投入) | 6 | 市级财政投入较上年每增加0.5%,得1分,得满6分为止。 | 各试点城市汇总提供。通过财务年报相关指标数据核实确认。 | | |
6.分级诊疗(3项8分) | 6.1 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 | 2.5 | 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得2.5分,达到15%,得2分,15%以下每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试点城市常住人口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口数; | | |
6.2 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 | 2.5 | 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得2.5分,达到30%,得2分,30%以下每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重点人群签约服务人口数。 | | |
6.3 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较上年均有所增长 | 3 | 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门诊量较上年有所增长,得3分。 | 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室)2015年、2016年的门诊量。通过财务年报相关指标数据核实确认。 | | |
7.人事薪酬(4项6分) | 7.1 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有相关制度内容明确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 | 2 | 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有相关制度内容明确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得2分; |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改革相关文件。 | | |
7.2 建立和完善薪酬考核评价机制 | 4 | 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即以服务效率、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导向设置考评指标)的得1分;有相关制度明确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的得2分,2016年得到落实并提供文字证据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薪酬改革方案。 | | |
7.3 所属公立医院全部实行院长年薪制 | 加分项 | 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实行院长年薪制,加2分,未全部实行,按比例加分。 |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院长薪酬改革方案。 | | |
7.4 所属公立医院全部实行编制备案制 | 加分项 | 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实行编制备案制,加2分,未全部实行,按比例加分。 |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薪酬改革方案。 | | |
8.管理体制(4项8分) | 8.1 成立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 2 | 成立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得1分;由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的得1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加1分。 | 试点城市医改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 | | |
8.2 试点城市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 | 2 | 试点城市制定了突出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社会满意度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得1分;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得1分。 | 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记录、通报等 | | |
8.3 试点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全部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 2 | 试点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全部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得2分;其余情况,按设置医院比例得分。 | 全市三级医院名单及数量、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三级医院名单及数量。 | | |
8.4 试点城市出台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等相关文件 | 2 | 试点城市出台全面预算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相关文件,得2分。 | 全面预算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相关文件。 | | |
9.费用控制(3项8分) | 9.1 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将指标分解至区县和各市属公立医院 | 4 | 2016年6月30日前,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得3分,出台时间每延后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将指标分解至区县和各市属公立医院,得1分。 | 市、县二级控制医疗费用增幅实施方案或办法等文件。 | | |
9.2 城市医疗费用增幅达到当地制定的相应目标要求 | 2 | 城市医疗费用增幅达到当地制定的相应目标要求,得2分。 | 全市医疗费用增幅目标,实际增幅情况。通过财务年报相关指标数据核实确认。 | | |
9.3 市、区属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幅全部达标 | 2 | 市、区属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幅全部达标,得2分;其余情况,按比例得分。 | 市、区属各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幅目标,实际增幅情况。通过财务年报相关指标数据核实确认。 | | |
10.工作推进(3项12分) | 10.1 第四批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6 | 第四批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得6分,出台时间每延后1个月扣2分,扣完为止。非第四批试点城市出台了实施方案,得6分。 | 提供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 | |
10.2 将公立医院改革纳入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开展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评价;通报结果并实行奖惩问责 | 6 | 将公立医院改革纳入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得2分;开展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评价,得2分;通报结果并实行奖惩问责,得2分。 | 试点城市医改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督导、通报、整改记录等。 提供市政府绩效考核方案、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评价文件及督导、通报、整改、奖惩问责等资料。 | | |
10.3 在省级公立医院改革会议上典型经验发言,书面交流;在省级医改简报上刊发公立医院改革经验 | 加分项 | 在省级公立医院改革会议上典型经验发言每次加1分,书面交流每次加0.5分;在省级医改简报上刊发公立医院改革经验每篇加0.5分。 | 会议通知及典型发言(交流)材料、国务院医改简报。 | | |
合计 | | 100 | | | | |
注: 1.本评分标准中,“按比例得分”,即符合相应要求比例未达到100%的,得分按照满分值*对应百分比计算。 |
2.政府办公立医院是指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办公立医院,不含国有企业、军队、武警所办公立医院。 |
3.药占比=药品收入(不含中药饮片)/医疗收入*100%。数据来源: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报 |
4.百元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消耗=卫生材料费/医疗收入(不含药)*100。数据来源: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报 |
5.医务性收入占比=(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卫生材料收入-检查化验收入)/医疗收入*100%。数据来源: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报 |
6.检查化验收入占比=(检查收入+化验收入)/医疗收入*100%。数据来源: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报 |